115年公務人員行政中立「宣導海報」1張及「說明告示」4張電子檔
各機關人員請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嚴守行政中立相關規定:
1. 規範對象:
(1).適用對象:法定機關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依法任用之職員。(校長、職員)
(2).準用對象,例如:公立學校兼行政職務之教師、公立學術研究機構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
2. 參加政黨或從事政治活動OK篇:
(1).可以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但不可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
(2).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内血親、姻親,在不涉及與該公務人員職務上有關事項前提下,可以只具名不具銜在大眾傳播媒體廣告,或為該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及拜票。(白話文:不在工作場所內或公務群組助選)
3. 參加政黨或從事政治活動NG篇:
(1).兼任政黨及其他政治團體職務,以及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
(2).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使他人加入或不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或要求他人參加或不參加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有關之競選活動。
(3).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面這些行為:
I.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II.在辦公室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
III.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IV.在大眾傳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
V.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4. 公務人員違反行政中立法規定會遭受處罰嗎?
(1).公務人員如果違反行政中立法,應視情節輕重,依懲戒法、考績法或其他相關法規予以懲戒或懲處,如果有涉及其他法律責任的話,依有關法律辦理。
(2).曾有某機關公務人員於上午辦公時間,利用洽公之便,順道為特定公職候選人發放競選文宣,被考績會決議予以記1大過處分。
5. 遭受不利對待,可以請求救濟嗎?
如因拒絕從事行政中立禁止行為而遭受不公平對待或不利益處分,可以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等相關法令,請求救濟。
行政中立與公務倫理訓練及宣導(保訓會)
https://www.csptc.gov.tw/cl.aspx?n=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