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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項宣導專區 / 行政中立專區

115年公務人員行政中立「宣導海報」1張及「說明告示」4張電子檔


各機關人員請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嚴守行政中立相關規定

1. 規範對象:

(1).適用對象:法定機關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依法任用之職員。(校長、職員)

(2).準用對象,例如:公立學校兼行政職務之教師、公立學術研究機構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

2. 參加政黨或從事政治活動OK

(1).可以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但不可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

(2).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内血親、姻親,在不涉及與該公務人員職務上有關事項前提下,可以只具名不具銜在大眾傳播媒體廣告,或為該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及拜票(白話文:不在工作場所內或公務群組助選)

3. 參加政黨或從事政治活動NG

(1).兼任政黨及其他政治團體職務,以及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

(2).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使他人加入或不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或要求他人參加或不參加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有關之競選活動。

(3).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面這些行為:

I.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II.在辦公室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

III.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IV.在大眾傳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

V.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4. 公務人員違反行政中立法規定會遭受處罰嗎?

(1).公務人員如果違反行政中立法應視情節輕重依懲戒法、考績法或其他相關法規予以懲戒或懲處如果有涉及其他法律責任的話依有關法律辦理。

(2).曾有某機關公務人員於上午辦公時間利用洽公之便順道為特定公職候選人發放競選文宣被考績會決議予以記1大過處分。

5. 遭受不利對待,可以請求救濟嗎?

如因拒絕從事行政中立禁止行為而遭受不公平對待或不利益處分,可以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等相關法令,請求救濟。

行政中立與公務倫理訓練及宣導(保訓會)

https://www.csptc.gov.tw/cl.aspx?n=301

行政中立宣導1行政中立宣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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