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休制度宣導專區
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人員保障法業於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行政院基於兼顧公務同仁健康權及機關實務運作,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及「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業於111年12月21日發布、112年1月1日施行。為使本校同仁瞭解勤休新制相關規定,特製此專區,以供查閱。
一、相關法規及參考資料:
- 公務人員保障法
- 公務員服務法
-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
-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Q&A
-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及實務案例
- 「教育部所屬機關(構)學校勤休制度宣導」簡報 (教育部人事處製作)
- 勤休制度實務案例簡報_國北教大人事室製作
二、線上課程:
- 課程名稱: 113 年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勤休制度宣導課程
- 課程時間: 52 分鐘
- 終身學習時數: 1 小時
- 課程類別:當前政府重大政策(課程類別代碼 501)
- 參訓方式:請登錄「e等公務園+學習平臺」
利用課程名稱搜尋並參加課程。(網址:https://elearn.hrd.gov.tw/info/10046761)
三、重點提醒:
- 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2條第3項略以,各機關(構)為推動業務需要,得指派公務員延長辦公時數加班。延長辦公時數,連同第一項辦公時數(8小時),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工作日最多加班4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60小時。
- 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第4條:

本校員工加班以申請補休為原則,以小時為單位,非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應於2年內休畢(112年1月1日後加班時數始適用)。
一般加班:本校員工加班時數除應符合前點規定外,平日不超過4小時,假日不超過8小時,每月合計不超過20小時。
專案加班:因業務特性或工作性質特殊,或為處理重大專案業務,或解決突發困難問題,或搶救重大災難,或為應季節性、週期性工作,需較長時間在規定上班時間以外延長工作,得申請專案加班,經校長核准後, 每人每月加班合計最高不得超過46小時(含當月中午累計寒暑休時數)。專案簽准假日加班覈實採計者,以12小時為上限。
本校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人員,加班未支領加班費,因執行公務無法於補休期限(2年)內補休完畢者(須由公務人員舉證曾依限申請補休,並留存機關否准事證),又因預算之限制致無法結算加班費時,依國教署113年7月12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36001604號書函說明四略以,酌予以行政獎勵:
經指派於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之加班,因預算之限制或必要範圍內之業務需要,致無法給予加班費、補休假,且已逾補休期限之加班時數,應給予公務人員考績法規所定平時考核之獎勵,以20小時以上未達40小時核給嘉獎1次及40小時以上核給嘉獎2次,至多核給嘉獎2次;未補未休時數至遲應於逾補休期限後2年以內核算獎勵。
如依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第4條,
申請每日辦公時數連同加班時數超過14小時, 或每月加班超過60小時,應依規定專簽並於期限內函報國教署。 請各單位務實檢視所屬人員加班之合理性及必要性,
透過檢討非必要勤務、業務流程簡化、資訊化或委外化等方式, 於維持行政效率及服務品質之前提下,逐步降低公務員加班時數, 維護同仁健康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