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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東高商學生與畢業校友各項證件申請要點

98年12月01日行政會議訂定

107年09月25日行政會議修訂

  • 依據:規費法第7條。
  • 目的:為宣導學生妥善保管各類證件避免遺失並落實使用者付費之原則。
  • 收費對象:本校在學及畢業學生。
  • 本要點所稱各項證件種類、名稱與收費標準規定如下(核發時間為五個工作天)

證件種類

各項證件名稱

收費標準

(元/份)

應繳文件

學歷證件

畢業證明書

100

  1. 填寫申請表乙份。
  2. 最近三個月內二吋照片2張。
  3. 身分證件影本乙份,正本驗畢歸還。
  4. 若有變更姓名須主動告知,並繳交戶籍謄本乙份(含記事欄)。
  5. 申請英文版本需另附護照正反面影印本。

學歷證明書(英文版)

100

修業證明書

50

修業證明書(英文版)

50

學籍相關證明

補發學生證

50

  1. 填寫申請表乙份。
  2. 申請學生證需最近三個月內二吋照片1張。

在學證明書

50

成績相關證明

歷年成績證明(中文版)

20

  1. 填寫申請表乙份。
  2. 身分證件正本驗畢歸還。

歷年成績證明(英文版)

50

  1. 填寫申請表乙份。
  2. 最近三個月內二吋照片1張。
  3. 身分證件正本驗畢歸還。
  4. 申請英文版本需另附護照正反面影印本。

備註:

  1. 若委託親友代辦者,除上述應備證件外,應另備妥委託書及受委託人身分證等。
  2. 若須通訊申請者,除上述應備證件外,應另備填妥且貼足郵資之回郵信封。
  3. 申請各項證明書以份數計費。
  4. 應繳文件不齊或填寫資料不明確,且未及時補正時,恕不受理。
  • 申請流程如下:

(一)填寫申請表

地點:承辦處室

(二)持申請表繳費

地點:總務處出納組

(三)持繳費收據領取證書

地點:承辦處室

  • 依規定應由校方發給學生之表件,第一次不需收費,申請補發則比照第四款規定辦理。
  • 申請各式證明文件之複本時,請攜帶正本文件及其影本至承辦處室加蓋「與正本相符」之章戳,不需收費。
  •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並經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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