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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東高商學生與畢業校友各項證件申請要點
98年12月01日行政會議訂定
107年09月25日行政會議修訂
- 依據:規費法第7條。
- 目的:為宣導學生妥善保管各類證件避免遺失並落實使用者付費之原則。
- 收費對象:本校在學及畢業學生。
- 本要點所稱各項證件種類、名稱與收費標準規定如下(核發時間為五個工作天):
證件種類 | 各項證件名稱 | 收費標準 (元/份) | 應繳文件 |
學歷證件 | 畢業證明書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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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歷證明書(英文版) | 100 | ||
修業證明書 | 50 | ||
修業證明書(英文版) | 50 | ||
學籍相關證明 | 補發學生證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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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學證明書 | 50 | ||
成績相關證明 | 歷年成績證明(中文版)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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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成績證明(英文版)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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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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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流程如下:
(一)填寫申請表
地點:承辦處室
(二)持申請表繳費
地點:總務處出納組
(三)持繳費收據領取證書
地點:承辦處室
- 依規定應由校方發給學生之表件,第一次不需收費,申請補發則比照第四款規定辦理。
- 申請各式證明文件之複本時,請攜帶正本文件及其影本至承辦處室加蓋「與正本相符」之章戳,不需收費。
-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並經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