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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制學生藥物濫用 / 公告調整、增減之「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

一、法務部函報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3項規定應行 公告調整、增減之「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 項,業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以院臺法字第 1110025835號公告修正,並自111年8月26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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