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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教務資料申請

※ 索取資料流程:

例行性資料:開學前由註冊組調查,校內簽呈通過後辦理。

非例行性資料:填寫D-042資料需求申請表,並完成流程後繳至註冊組。

※ 相關說明如下:

一、依據104年12月30日個人資料保護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50021) 辦理。(註)
 
二、請校內同仁每學期檢視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之需求,來填寫此表單,本組會將所申請的資料交由「申請人、其所屬之處室主任及校長」核章留存。導師部分,註冊組會提供學生資料及各次定期評量成績,不用另外申請,但請留意個資之處理及利用。非擔任行政職位的教師,以申請自己任課班級或導師班級的資料為原則。
 
三、本資料申請登記以「可識別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為主,如果需要申請統計表等不可識別個人等資料,則無須填寫。
 
註:相關重要法條摘要如下:
第1條
「...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 、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三、蒐集:指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四、處理:指為建立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所為資料之記錄、輸入、儲存、編輯、更正、複製、檢索、刪除、輸出、連結或內部傳送。五、利用:指將蒐集之個人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
 
第5條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第15條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二、經當事人同意。三、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第16條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一、法律明文規定。二、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六、有利於當事人權益。七、經當事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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