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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規章 /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校外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之學分及成績採計要點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校外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之學分及成績採計要點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臺教授國部字第1050123687B號令修正
(原名稱:教育部主管職業學校學生校外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審查及學分採計要點)
一、教育部為執行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十七條第二項及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並強化學校與職場連結,落實技術及職業教育政策目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於下列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一)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
(二)設有專業群、科、學程之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
(三)設有專業群、科、綜合高中學程之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校外學習成就:指學生入學前或在學期間取得與就讀專業群、科、學程課程相關,由政府機關發給之證照或全國性、國際性技藝(能)競賽優勝以上之成就。
(二)校外教育訓練:指學生在學期間於寒暑假、例假日或課餘時間,赴國外或國內其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公民營事業機構或就業導向之職業訓練機構等場所(以下簡稱學習機構),參加與就讀專業群、科、學程課程相關之進修、實習、學習或訓練。
四、學校為審查學生校外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符合課程規定要求及學分或成績採計,應組成學生校外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會)。
審查會置委員七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校長就教務主任、實習主任、進修部主任、科主任、導師代表及其他相關人員聘兼之;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審查會開會時,得邀請社區人士、家長代表、學者或業界代表相關人員等參與。
審查會由校長指定業務主管一人,兼任執行秘書。
五、學生申請參加校外教育訓練,應以書面向學校提出,經審查會審查通過及學校核准後,始得為之。
六、學生於校外教育訓練期間,應定期書寫工作內容及心得之學習報告,並經學習機構評閱,作為學分或成績採計之參據。
學校應指派教師,定期或不定期赴學習機構了解學生校外教育訓練情形。
七、學生應依學校規定期限,檢具技能證照、獲獎證明、學習報告或訓練證明等文件,向學校申請校外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之學分或成績採計。
學校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召開審查會審查之。
八、學分採計原則如下:
(一)採計之學分,得抵免修、補修及重修相關科目之學分,以採計就讀專業群、科、學程課程之專業及實習科目為限。
(二)抵重修學分之科目,以及格基準分數登錄;抵免修、補修學分之科目,授予學分,成績一欄登錄為「抵免」,不列入學業及升學相關成績計算。
(三)採計之學分未抵免修、補修及重修科目,得以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為選修科目名稱,登載取得學分數。
九、進修部成績採計原則如下:
(一)採計之科目節數,得抵免修習科目節數,以採計就讀專業群、科、學程課程之專業及實習科目為限。
(二)抵免修之科目節數,成績一欄登錄為「抵免」,不列入學年成績計算。
(三)採計之科目節數,得抵就讀專業群、科修習後經補考仍不及格之專業及實習科目,成績以及格基準分數登錄。
十、學分及成績採計基準如下:
(一)校外學習成就:
1、取得政府機關發給之證照:
(1) 丙級技術士證照:每張採計三學分;在進修部,每張採計三節。
(2) 乙級技術士證照:每張採計六學分;在進修部,每張採計六節。
(3) 修業年限內,前(1)(2)之採計,合計最高六學分或六節。
2、取得政府機關主辦之全國性、國際性技藝(能)競賽優勝以上者:
(1) 政府機關主辦之全國性技藝(能)競賽優勝以上,採計三學分;在進修部,採計三節。
(2) 國際性技藝(能)競賽優勝以上,採計六學分;在進修部,採計六節。
(3) 修業年限內,前(1)(2)之採計,合計最高六學分或六節。
(二)校外教育訓練:
1、依學生所讀群、科、學程相關程度及學習時數,每學期採計一至二學分;在進修部,採計一至二節。
2、依學生所讀群、科、學程課程相關程度,分為高相關及基本相關:
(1) 高相關者:以七十二小時採計一學分;在進修部,採計一節。
(2) 基本相關者:以一百十二小時採計一學分;在進修部,採計一節。
(三)前二款之學分或成績採計,於修業年限內,合計最高採計二十四學分;在進修部,最高採計二十四節。
十一、學校得依實際需要,於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中,訂定學分及成績採計、抵免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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